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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新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09-07-08

  经典答疑

  (一)老师,是不是普通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别?

  【教师258回答】不是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有限责任就是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是以认缴的出资额来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二)请问,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里的“取回的财产“如何理解?不是应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么?谢谢。

  【教师301回答】“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在退伙时已结清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退伙时有些债务可能尚未发生,而等到退伙以后才发生(原因必须是退伙前的原因,而不能是退伙以后发生的原因)。因此,有限合伙人仍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责任,但以其取回的财产为限。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合伙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资产额会发生变化,比如出资额是100万,后来企业亏损退伙时只分回了60万,那么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没有道理按照100万计算的。

  (三)老师,我想问一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老师在上课时说,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所以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我觉得这两者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这样的解释很牵强。请问为什么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为什么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请老师详细解答。谢谢!

  【教师273回答】“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因此,从理论上说,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会出现有限合伙人同时代表着合伙企业和自己进行交易的情况。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会产生普通合伙企业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也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法律对此是应当允许的。因此,《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同时,如果其他合伙人认为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存在风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后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予以禁止的,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可以的。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就不会发生代表合伙企业与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的企业争夺商业机会的情况。因此,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不做竞业禁止的限制,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竞业,只是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项权利,如果有限合伙人将该权利放弃,也应当是允许的。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如果包括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则按照该约定执行。在实践中,国外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为了减少竞争,降低企业风险,有些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再参与设立与本企业位于同一领域、处于竞争关系的风险投资企业,这样的约定是有利于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

  (四)1、什么叫当然退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为什么要当然退伙?

  2、退伙效果中,若数人都有继承权,要是符合条件的话,那么这几个继承人都可以成为合伙人吗?

  【教师480回答解答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也就是发生了当然退伙的情形了,这时不需要再由合伙人决定什么的了,就直接退伙了。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后就不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所以此时就应该当然退伙了。

  解答2、如果这些合伙人都有合法的继承权,这些继承人同意,合伙协议有约定或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话,这几个继承人都可以成为合伙人的。不满足以上说的任何一点的话,都不可以成为合伙人的。

  (五)新制度教材p61页第3条只提到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是否可以约定由部分人来承担?

  【教师301回答】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合伙协议当然也可以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亏损的承担”,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所以就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即不能由部份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中,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经典每日一练

  (一)多项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该规定属于法律规范的类型为( )。

  A.义务性规范

  B.强行性规范

  C.命令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种类。义务性规范是指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二)多项选择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案件不适用两审终审制的是( )。

  A.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B.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C.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D.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三)多项选择题

  ◎下列属于除斥期间的是( )。

  A.当事人在知道权利被侵害时2年内提起诉讼

  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C.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A是诉讼时效。

  经典答疑

  (一)老师,是不是普通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别?

  【教师258回答】不是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有限责任就是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是以认缴的出资额来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二)请问,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里的“取回的财产“如何理解?不是应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么?谢谢。

  【教师301回答】“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在退伙时已结清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退伙时有些债务可能尚未发生,而等到退伙以后才发生(原因必须是退伙前的原因,而不能是退伙以后发生的原因)。因此,有限合伙人仍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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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跟我学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旧制度)

  【跟我学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新制度)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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