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本章在选择题、判断题占2分左右,有时出现土地使用税的简单计算。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
二、计税依据
1.土地面积:按顺序确定,即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书的面积、申报面积。
2.税率:幅度的定额税率。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提高。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
三、优惠政策
1.全国性与地方性
2.与计算结合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地。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他均为次月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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