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全民所有制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对关键,成套或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以政府批准也可抵押,转让。
中央企业及其全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由国家经贸审。
全民所有制工资调整,奖金分配,重要的规章制度,劳动保护,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和住宅分配等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2004年新增)
1.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1)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2)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3)对国有控股公司:依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4)对国有参股的公司:依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资委批准。
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国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股权转让由国资委决定,但转让全部或使国家不再控股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1.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以及创办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非国有创办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政党及人民团体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
2.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以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使用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根据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租用房产经过改造的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已办理征用手续,被另外单位占用,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登记。中外合资的工资差额和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为国有资产(未分配利润不包用友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部分基金)。
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其他情形。
产权纠纷处理程序(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调解和裁定;由同级或共同上一级或政府,最终由国务院废裁定。2.申请复议。15日内。
(二)全民所有制与其他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协商;2.司法程序。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真实科学可行
1.应当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或股份公司(2)合并,分立或清算(3)除上市公司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4)除上市公司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5)资产转让,置换或拍卖(6)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7)整体资产或部分租凭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1.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2.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置换资产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偿债,对非国有资产也应当进行评估。经政府批准,对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以及国有独资企业下属独资单位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可不评估。
2.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分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资产评估主管部分为财政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核准制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由各级政府实行核准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核准申请。
(二)备案制除须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集团公司15日国有资产30.日内上报。
4.国有资产评估方法(一)收益现值法(二)重置成本法(三)现行市价法(四)清算价格法(五)其他方法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有限,股份,中外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申办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1)由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地区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2)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额相等,按推举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未办理登记的,应通过所出资企业办理。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在工商注册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时,应先补办占有登记。
变更登记: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国有资本额发生培养增减变动的;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
注销登记: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转让全部或改帛后不再设国有股权的。一般30日内办理,破产的60日内。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2005年新增内容)
所出资企业由国资委负责,不再控股由政府批准。出资企业子企业由其负责,生要的由国资委会同财政部门后批准。
1.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产权转让公告为20日,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受让方数量。
2……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另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省级以上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对受让方有物殊要求的,资产重组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两种情形)
六、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2006年教材新增)
1.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2.划入方(划出方)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或董事会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划出方应通知债权人,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1)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2)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3)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4)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5)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委。
4.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1)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由政府决定的无偿划转可以依上一年的审计报告或国资委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财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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