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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四)

普通 来源: 2007-06-29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2)法定性;(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

  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不论其是否发表。

  2.著作权中作者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3.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著作权的归属由作者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其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批准,不得许可。

  但下列由法人或其他给织享有,作都只有署名权。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他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合同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6.著作权的客体主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美术和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7.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8、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及其他。

  9.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0.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1)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的作品(2)介绍评论已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广电再更或引用已发表(4)报纸广 电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政经等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5)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7)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 内使用已发表(8)图书馆等为陈列或保存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未向公众收取和表演者支付报酬。(10)将汉文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或盲文(11)室外公共的艺术作口进行绘画,录像等。

  法定许可使用。应支付报酬(1)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声明不许(2)其他报刊可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为录音制品的章乐作口制作录音制品(4)广 电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 电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注意电影及类似应取得许可。

  11邻接权

  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内容及其保护期限如下:都 是指该年12月31日。

  图书、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10年;(2)表演者的权利-发生后50年(身份和形象权利的保护期限不限制);(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完成后50年;(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播放后50年。

  第三节 专利法

  一、专利法概述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人。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二)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具备新颖性 .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五、专利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复议和上扩为3个月。

  1.专利申请的原则:(1)先申请原则;(2)单一性原则;(3)优先权原则。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2.专利权的终止 A专利权的期限届满B.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C.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D专利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爱遗赠人。

  强制许可,授予之日满3年,任何单位都可请求,一般3种:具备实施条件以合理条件请求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国家紧急或为了公共利益;新专利权依赖于前项。

  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节 商标法

  一、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商标权的客体即注册商标。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A中国名称等B外国的名称等C国际组织名称等D与表明实施控制等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类似E同红十字,红新月相同F带有民族歧视性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H有害于道 德风尚I与县级地名或外国地名。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A 仅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 号B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俄帝,重量等C缺乏显著特征D三维标志仅由商品形状的

  3.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A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的商标是复制,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B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的商标是复制,翻译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C无权代理人以自已名义申请的D商标中有地名而并不来源于此。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

  1.申请在先原则。(同天使用在先)  2.优先权原则(6个月内)

  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核准阶段。3个月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 转让自公告之日起享有。15日内复审,30日内起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不同)。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自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五、商标使用的管理 对被撤消或注销1年内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①核准注册的商标;②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③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

  已注册的商标可以在5年内申请裁定。对驰名商标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驰名商标对违法使用在2年内请求。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交易行为。2.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二)限制正常市场竞争行为。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商业贿赂行为×回扣―――暗中、账外  √折扣―――明示、入账  √佣金―――明示、中间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不正当的贱卖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采用强迫、欺骗等手段销售商品行为。①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A.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C.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七)商业诽谤行为

  (八)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附件下载:2006年《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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