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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七)

普通 来源: 2007-06-29

  外汇管理

  一、外汇 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资产。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我国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及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团体、部队。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

  ①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保留现汇比例由30%调整为50%;

  ②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保留现汇比例由50%调整为80%;

  ③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

  ④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100%;

  ⑤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超出核定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外汇资金仍可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5个工作日内强制结汇并通知该单位。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管理

  境内机构的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分:直接支付或兑付、先支付或兑付后核查和经审核后才予支付或兑付三种情况。

  A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B.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佣金的

  C转口贸易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D偿还外债利息E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先支后查的是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民航,海运,铁道,邮电部门支付的款项。

  三、个人的外汇管理

  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直接办理;1万美元以上至20万(含)以下的银行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并备案;20万美元以上到外汇局申请

  2.因私购汇:半年以下5000美元;半年(含)以上8000美元;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不出境的5000美元;留学生活费2万美元每人每年

  3.现汇汇出(经常项目):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办理;1万美元(含)以上至5万以下的到外汇局申请;5万美元(含)以上到外汇局由国家外汇局审核。现钞为2000美元,2000(含)以上1万美元以下

  4资本项目汇出1万以下的经外汇局申请,1万美元(含)由国家外汇局批准。外汇存入1万以下直接办理,1万以上备案,资本项目收入20万以下经外泄局申请,20万以上(含)国家外汇局批准。结汇同第一项但分界点是5万美元

  5.非居民外币现钞帐户每天5000美元存入,每天提取现钞超过1万申请,外汇1万以下直接办理每月累积超过5万申请,现钞结汇5000美元。

  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2)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除第四项和出口押汇其他不得结汇。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1)偿还外债本金;(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3)境外投资;(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加投资;(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9)向境外贷款。

  (二)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1.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股份涉及购、付汇及境外开户审批的,若购、付汇金额低于2500万美元,由所在地分局审批;若购、付汇金额高于2500万美元(含),由所在分局报总局审批。

  3.境内机构境外投外汇资金应向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的,2.5%.

  (三)、外债管理

  1.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2.外债管理部门是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金融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发改委和财政部制定。

  国家发行债券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发行中长期由发改委会同外汇客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短期债券由外汇管理局审批,滚动发行由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审批。中长期商业贷款由发改委审批,短期商业贷款由外管理局实行余额管理;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经营外汇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区域性有2000万,独立法人的分支行有500万,不具有法人的全国性分支行200万;区域性100万美元。外汇许可证5年有效期。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很行每日公布各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中间价。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中间价的上下千分之3内浮动。银行间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

  附件下载:2006年《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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