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一、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1. 汇兑的撤销。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的款项,汇款人可以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 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 汇兑的退汇。对已经从汇出银行汇出的款项, 汇款人可以与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凭据通知汇入银行办理退汇,但转汇银行同样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 对汇款的退汇。另外,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3.收款转帐支付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帐户;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4.汇兑凭证填写齐全 表明“信汇或电汇”;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称;收款人名称;汇入行及地点;汇出行及地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缺 一不可。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 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 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 、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
3. 办理托收承付必须签有买卖合同 并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同时应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 证件。
4. 托收凭证填写齐全 表明"托收承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帐号;收款人名称及帐号;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缺 一不可。
承付期限。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天,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验货付款收到提货单应通知银行,否则从发出承付通知日次日起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 ,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之首位和工资之前只收不付。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划帐。扣款期限为3个月,之后通知付款人将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结算凭证连同一起退回收款人开户行转交。付款人逾期不退单证处以沿未付清欠款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向外办理结算。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收款人开户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通知收款人开户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在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这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拒绝付款处理 银行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或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转交。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 ,收款人提前交货 或因逾期交货 ,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 、寄销、 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 发现所列货 物的品种 、清单不符的款 项 ;(6)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 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 项 .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城乡集体所有制未经开户行批准承付的收取5%的罚款。
三、委托收款
付款人为银行应在当日支付,为单位的应在收到通知3日内,余额不足,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连同债务证明邮寄被委托行。拒绝付款都应在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四、 银行卡
1. 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 为 万分之五
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 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 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有①免息还款期待遇:最长为 60天。②最低还款额待遇:
【注意】第一、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以上都从银行记帐日起计息。
第三、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收取5%的滞纳金和超限费。
2. 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1)ATM跨行取款交易 固定代理行手续费3元,固定银联网络服务费0.6元。
(2)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收单业务商户结算手续费一般不低于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为2%
① 对宾馆、餐饮 、娱乐 、珠宝金饰 、工艺美术品类 的商户, 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 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 的0.2%.
② 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 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 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③ 对于特殊行业或商户的优惠:
A. 对房地产 、汽 车销售类 商户 的优惠 分别不超过40元和5元
B. 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商户的优惠 按一般帐户50%收取,即0.35%和0.05%
C. 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 发卡行和 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3. 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 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单 位卡的持 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款项的结 算, 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 银行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A.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 过2 万元(含等值 外币 )、 单位卡不得超 过5 万元(含等值外 币)。
B. 同一 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 5 万元(含等 值外币 ), 单位卡不得超 过发 卡银 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 3%. 无综合授信额 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 10万元(含等值外 币)。
C. 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 过持卡 人保 证金(含 储蓄存 单质 押金 额)的 80% .
D. 从《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 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 的15%.此外,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 60 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 的10%.
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 临时存款账户 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原则1.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4. 守法原则 .
1、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转账结 算和现金收付及工 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主办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 请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 ;(3)机关 、事业单位;(4)团级 (含)以上军队 、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 队;(5)社会团 体;(6)民办 非企 业组织;(7) 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 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 立核算的附属 机构 ;(12)其他组织 .
2.一般存款账户-借款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 专用存款账户 不可以支取现金的: A. 单位银行卡 B. 财政预算外资金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D期货交易保证金E信托基金F收入汇缴帐户, 其他都可以如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基建,更新改造,社保,住房。
4. 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 注册验资 . 最长不超过两年。
5. 异地存款账户上述四种都可以办理。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除注册验资外的临时存款帐户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开户后5 个工作日内 向分支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除注册验资转为基本账户或因借款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
单位转帐给个人超过五万以及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要求付款的,须提供依据。
储蓄帐户只办理现金存取,不办理转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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