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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在资金管理和账务处理中的实务应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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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收入准则,你了解多少?收入准则的执行,需要所有财务工作者都必须提起足够重视,只有参透准则,才能将企业的资金管理和账务处理方面的工作做到位,更有助于企业的发展。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新收入准则在资金管理和账务处理中的实务应用

一、适用范围和主要变化

(一)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1.由《长期股权投 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合并财务报表》 以及《合营安排》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上述相应准则。 

2.由《租赁》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租赁》准则;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 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

3.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计量处置损益以及确定处置 时点时,按照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主要变化 

1.收入确认模型的变化 

2.收入确认具体应用方面的变化 

二、“五步法”模型深度解读

(一)识别合同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二)识别履约义务 

1.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2.合同包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则对应 的承诺即为履约业务并且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某项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易于获取的其他资源一起 使用中获益,且主体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单独区 分开来,则该商品或劳务可明确区分。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和应付客户对价。

(四)合同交易价格的分摊 

1.基本原则: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分摊交易价格。 

2.单独售价的确定 

(1)必须在合同开始时估计单独售价; 

(2)最佳证据为单独销售时的可观察价格; 

(3)当未单独销售时,采用以下估计方法: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预计成本加毛利法和余值法。

(五)收入确认的时间——履约义务实现 

1.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 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 部的经济利益。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1)如果符合标准之一,在某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如果均不符合标准,在某个时点上确认收入。

(2)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 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 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3)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成 本回收法)。

3.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 确认收入,即只有当客户获得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剩余利 益的现时权利时企业才能确认收入。

三、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摊销和减值 

1.摊销: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销售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 损益。 

2.减值:当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四、特定交易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客户有退货权的销售业务处理

(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保证型质保不是单项履约义务,服务型质保是单项履约义务。 

(三)多方交易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识别与处理 

(四)客户有额外选择权的销售业务处理

(五)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销售业务处理

(六)售后回购销售业务处理 

五、金融工具准则变化梳理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变化 

• 老准则的分类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 

• 新准则的分类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

(二)金融资产重分类

重分类的总体处理原则

(1)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2)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 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3)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

(三)金融资产减值

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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