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个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的税会处理问题!一定有你关心的
2021年1月1日新收入准则在企业全面实施,从行业执行情况看,还存在部分会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会计实务处理认识模糊问题。今天我们给大家整理了19个新收入准则及新租赁准则实施后的税会处理问题,一定有你关心的,快来看看吧。
▶网友庄庄提问:企业因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成绩而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应计入哪个科目?
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专家董惠良: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网友cpaer提问: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贡献收到的奖励计入了“其他收益”账户以后,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董惠良: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云朵提问:能否说明“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区别吗?
董惠良:“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共同点都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其区别在于:“应收账款”是随时间的流逝企业具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收账款”面对的风险是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虽然“合同资产”也意味着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但不是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因为,“合同资产”除了面对客户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风险,如企业自身能否完成履约义务的履约风险。
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分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后,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有用性大幅度提高,因为报表的使用者能够更准确地辨别企业所面对的不同风险。
▶网友管力提问:“合同资产”要计提减值准备吗?减值准备是否也计入“信用减值损失”?
董惠良:“合同资产”要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应当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因为“信用减值损失”是针对客户违约风险而言的。但“合同资产”除了需考虑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以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导致的风险,如企业自身的履约风险等,所以不能计入“信用减值风险”,而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网友欢欢提问: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客户的对价是应收票据,如果企业准备以该票据贴现融资,按准则规定计入了“应收款项融资”后是否意味着该票据以后一定要用于融资。
董惠良:不是的,财政部财会[2019]6号文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条件之一是:“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中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可以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不转让或不用于融资,持有至到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其中的“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可以理解为在票据到期前转让或用于贴现融资等。所以收到的商业汇票计入了“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后并不意味着非得转让或贴现融资等,而不能持有至到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网友相对而言提问:在含有融资成分的销售或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付款额,如果合同对价(租赁付款额)包含增值税,是否要考虑增值税的融资成分?
董惠良:不需要考虑,基于两点理由,理由一:收入准则(租赁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考虑企业或客户与税务当局的关系;理由二:增值税是价外税,严格的说企业与客户约定的合同对价(租赁付款额)应当将价外的增值税因素排除在外。
▶网友泉水叮咚提问:将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考虑后,万一与按可变对价做出的判断与实际发生情况不一致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处理?
董惠良:如果该项交易在年度内了结,不会产生问题,比如支付条件为1/20,应收账款和收入都按客户在20天内付款给予1%的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后,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一:客户在20天内付款,客户获得了现金折扣,与初始确认的估计一致,会计不需要进行调整。企业的利润总额与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但是在扣除项目上可能有所区别,企业是收入确认减少了合同金额的1%,而税法是作为融资的理财费用扣除的。
情况二:客在20天以后客户按合同总价款付款,企业未获得现金折扣,与初始确认的估计金额不一致,则会计应当将该1%的现金折扣调整增加收入,与税法也不产生矛盾。
如果该业务的20天付款期是跨年度的,客户在下一年度付款时按超过了20天后的合同总金额支付货款,与初始确认的估计不一致,则需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但是,企业在处理这一类业务时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并结合影响可变对价的因素进行合理的估计和判断。确定的交易价格,应当是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网友Ali提问:企业将收到的商业汇票计入了“应收票据”科目以后,是否意味着只能持有至到期,而不能在到期前发生转让或贴现融资等行为?
董惠良:不是的,在票据到期前可以转让或用于贴现融资。虽然如此,企业在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准确判断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尽可能避免按业务模式分类后的状况与未来实际发生的业务状况不一致的情况。
▶网友翡翠湖提问:能否明确一下“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的区别与联系。
董惠良: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与合同相关。
区别在于:
一、“合同履约成本”的与合同相关,即指“当前”已取得的合同又指虽然“当前”未取得但“预期”会取得的合同。而“合同取得成本”是“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很显然只指“当前”已经取得的合同,而不包括“预期”将取得的合同。
二是、“合同履约成本”,与未来的履约义务密切相关,是合同约定履约义务的一部分,是为了履行履约义务而发生的成本。如运输费用就是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运输义务时发生的费用。而“合同取得成本”与约定的履约义务无关,仅仅是为了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如合同佣金,只有在企业取得了合同,企业才会发生这笔佣金,没有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这笔佣金,佣金的发生与企业未来履约义务无关。又如,企业对获得大额合同做出贡献员工的奖励,也是属于这种情况。
▶网友Liza提问:“合同履约成本”对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什么影响?
董惠良:对运输费而言,原准则规定与所得税法是一致的,都是作为“销售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但是,运输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以后,由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改为“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就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了,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合同履约成本”所包含的内容在不同行业可能有所不同,是否所有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都会像运输费那样与所得税法产生差异,要做具体分析。比如,在建造合同中产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可能与税法是保持一致的。
▶网友财务孙提问:是否所有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的销售佣金都可以税前扣除?
董惠良: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准则已经很明确了,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要求的销售佣金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否则不允许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就产生了两种情况,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销售佣金,现行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是先确认资产,再“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果销售佣金不符合税法扣除的规定,则产生永久性差异。
▶网友好天气提问: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预收客户的款项,由“预收账款”科目改为“合同负债”科目以后,什么场合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董惠良:根据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合同负债”是指已收或应收客户款项,但履约义务尚未完成的款项,换言之,“合同负债”是与企业营业收入相关的预收款项。但是,企业除了与营业收入相关的预收款项以外,还可能存在与营业收入不相干的预收款项,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预收客户的款项,收到的预收款项因为与企业营业收入无关,则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网友心飞翔提问: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负债”不包含增值税,原预收账款科目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将其转换为“合同负债”时,包含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董惠良:在将“预收账款”按新收入准则规定转换为“合同负债”时,按相应的增值税率将其分离出来后,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列示。
▶网友窗户提问:本人所在的公司是专门为整车厂生产汽车配套零部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生产模具,有些模具只能用于某配件,不能用于其他配件的生产,合同终止该模具就报废了。按原准则,该模具如价值不高,作为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价值高的,作为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实施新收入准则后,如何进行核算?
董惠良:该模具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核算,因为该模具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模具与配件合同直接相关、该模具是企业未来制造配件必不可少的资源、该模具的成本随配件的销售能够收回。此外,该模具的消耗过程与配件收入的实现密切相关,所以应当“与该资产(模具)相关的商品(配件)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营业成本)。”
修订后收入准则的这一规定可以准确计算该配件的销售毛利(毛利率),而且基本消除了企业通过调整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调节利润的空间。
如果该模具作为低值易耗品,不管是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势必造成摊销时毛利(毛利率)下降,摊销过后毛利(毛利率)上升。导致配件销售的毛利(毛利率)失真。如模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管采用哪种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都与配件收入的实现无关,配件销售毛利(毛利率)也是失真的。
模具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后,采用与模具相关的配件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成本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与税法规定的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等的规定不一致,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网友4399提问: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董惠良:如果小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如果小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减免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网友名字正在加载中提问:我公司销售商品收到对方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之后我公司又将这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转让其他的债权方,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理?
董惠良:收到票据时,因为该票据到期之前要用于背书转让(融资行为)所以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涉及的会计科目是“应收款项融资”。
票据用于背书转让时,即使是银行承兑汇票,也要根据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的大小,将该票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类票据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此类票据背书转让后,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应收款项融资”。第二类是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一些城商行承兑的汇票),此类票据背书转让后不影响追索权,与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没有转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得终止确认“应收款项融资”,贴现或背书取得的资金确认一项负债。
此外,针对企业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商业票据作为“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融资”后,因部分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未履约,上市公司将其重分类为“应收账款”的做法,监管报告明确指出:对于此类应收票据,如果上市公司未改变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不得由于出票人未履约等原因随意变更金融资产类别,未履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不得重分类,但要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网友Rooboo提问:我公司有多项经营业务,其中包括这次免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也有其他不免增值税的收入。免税收入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话,我怎么区分呢?
董惠良: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要根据合同约定及业务性质识别各单项履约义务,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后确认相应的收入。
对税收而言,免增增值税属于优惠事项,增值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其次:进项税按如下方法处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网友勇月提问:本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中有客户在当年年底达到一定的采购数量后进行结算返点、次年以货币方式兑现返利的约定。这一类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董惠良:这一类业务,涉及到收入准则所说交易价格中的应付客户对价,但是客户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是一个不确定事件,所以又涉及到可变对价的问题。在实务处理中是否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是:按可变对价的规定处理,销售返点部分在满足“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预计不会发生重大转回”这一限制条件下,估计其最佳估计数,在确认收入时,按合同价款扣除该最佳估计数的余额确认收入。
二是根据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对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当年按合同价款确认收入,根据年底的结算结果在次年返利支付现金时,冲减次年的销售收入。
▶网友福中福提问:对于企业售出的预售卡,如何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董惠良:企业售出预售卡收到的款项,计入“合同负债”科目,但是,“合同负债”不含税,而销售预售卡收到的款项是含税的,所以应当将收到款项中的增值税分离出来后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客户实际购买商品时,将确认的销项税额由“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列示。
如果出售预售卡的商家销售的商品涉及不同的税率,则商家要合理估计预收款中的增值税额,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增值税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并将重新估计的结果,调整“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和“合同负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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