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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总包合同,施工地政府要求乙方当地设立分公司财务咋办?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10
普通

问题:甲方和乙方签定了总包合同,施工地点政府要求乙方在当地设立分公司,请问老师甲方可以和乙方的开设的分公司按照与乙方签定的承包合同进行结算吗?发票如何开具?乙方是总公司与甲方签定的施工合同由乙方的分公司来施工的话,中间需要出具什么书面的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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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可以。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同一法人,符合相关规定的。但为了规范起见,应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公司施工、结算(或签总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也可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11 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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