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名称变更,之前领取未使用的发票如何处理?
2015-08-27 11:18来源:海南地税
问:企业办理名称变更,之前领取未使用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因此,企业办理名称变更后,之前未使用的发票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