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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退回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处理

2017-09-14 15:0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近日,有会员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工作当中,被退回一张税率为13%的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网校答疑专家怎样开红字发票。

  让我们首先看一下明文规定:

  财税2017年37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说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也就是说从7月1日起没有13%的税率了,那么公司在7月之前给客户开的13%的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的情况,红字发票怎么开呢?是按照13%税率开具还是按照11%税率开具?开具后怎么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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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对该问题有明确答复: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这里有一个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有的宝宝会不会感到很陌生?小编再带大家重温一下税法原则好了: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

  (这一条便是上文出现的原则,指的是新的法规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仍沿用旧法的意思)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这样说来,是不是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一目了然呢?不过开具后又怎么申报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三行"13%税率"行目前已进行监控,纳税人无法自行填写,如纳税人确实开具了13%税率红字发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申报。

  小编就说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的实务工作有帮助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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