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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