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销售方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红字发票是按照13%税率开具还是按照11%税率开具?
【答案】
经北京国税请示后税务总局答复,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三行"13%税率"行目前已进行监控,纳税人无法自行填写,如纳税人确实开具了13%税率红字发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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