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深化增值税改革之—税率调整,注意这些!
自2016年5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后,增值税税率的简并、调整一直是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于增值税税率的简并调整有哪些注意事项?我们在这里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帮助大家温故知新。
一、简并、调整税率的轨迹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应税业务及适用税率如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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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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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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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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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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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一般货物:除特定货物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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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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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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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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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特定货物: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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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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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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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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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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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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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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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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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销售和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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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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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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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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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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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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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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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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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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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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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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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调整:2017年7月1日简并税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取消13%税率后,增值税应税业务及适用税率如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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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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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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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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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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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一般货物:除特定货物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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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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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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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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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特定货物: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销售增值税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销售和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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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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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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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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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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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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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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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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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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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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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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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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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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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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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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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应产品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率与农产品扣除率也会相应会有调整。具体参考财税【2017】37号。
第二次调整:部分税率降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调整后,增值税应税业务及适用税率如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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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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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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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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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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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一般货物:除特定货物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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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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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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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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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特定货物: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销售增值税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销售和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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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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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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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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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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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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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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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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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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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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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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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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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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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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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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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17%的增值税税率光荣的完成了历史使命。
提示:涉及到农产品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的,相应作出调整,具体参考财税【2018】32号文件。
第三次调整:部分税率再次降低
根据《财税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19调整后,增值税应税业务及适用税率如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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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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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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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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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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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一般货物:除特定货物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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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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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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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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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特定货物: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销售增值税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销售和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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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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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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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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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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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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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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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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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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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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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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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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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增值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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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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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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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涉及到农产品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的,相应作出调整,具体参考财税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
二、 税率调整衔接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1、怎么确定适用的税率
在税率调整前的业务持续到税率调整后,该业务怎么交增值税?
同一项业务,是否可以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
调整前已发生的业务,没有开具发票,现在还可以开具吗?
合同约定的税率已发生调整的,要按合同税率开具发票吗?
……
针对以上各种问题,看税务局是怎么解读的?
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财税【2018】32号政策访谈中谈到“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可见,万变不离其宗:增值税适用税率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有效的税率。这个时点落在调整时间前,则按调整前税率计税,落在调整时间后的,就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当然,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就应当开具什么税率的发票,而不管开票时间。
所以,税率调整过程中,判断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关键是正确的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另外,业务合同内容是合同双方在相关法律规范下协商的结果,是不能改变国家的政策法规的。如果合同约定的税率是现行有效的,才可以遵从,否则不具有适用性。约定的税率也一样。
例如,一般纳税人甲企业2018年1月以240万元分期收款销售一台设备,合同约定分两年、在每季度首月5号收取30万元货款,款项付清时开具发票。因为一直没有开具发票,甲企业一直没有计缴增值税。甲企业的处理正确吗?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看分期收款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确定甲企业应当在每季度季初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额30万申报缴纳增值税,没有开具发票的,在申报表未开票栏次填列申报。
接下来,我们再帮甲企业分析一下,每个季度收款时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8年1季度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以甲企业应当计提的销项税税额为30/1.17*17%=4.36万元;
2018年2季度的货款,按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为4月5日,销售设备适用税率仍为17%,2季度该笔业务应当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1.17*17%=4.36万元;
2018年5月1日起,原17%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3季度和4季度租金付款时间分别为7月5日与10月5日,所以这两个季度收到的设备的货款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甲企业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1.16*16%=4.14万元;
2019年1季度与2018年3、4季度计提的销项税额一样;
2019年2季度,甲企业收到货款时间为4月5日。而自4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已调整为13%,甲企业应当在2019年2季度及以后季度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1.13*13%=3.45万元。
可以看出,同一个设备,因为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一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一样。甲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也应当分别货款与税率,一一对应开具。
2、调整前签订的合同怎么处理
税率调整后,要按合同约定税率交增值税吗?
如果按调整税率,是否销售方必须调整合同金额?
应当怎么与销售方协商合同金额的调整?
常有企业咨询说,我们签合同是按高税率签的,实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税率已降低,取得的采购发票的进项税额会减少,是否销售方应当给我公司降价?
我们从合同的本质来分析,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的协议。同样,合同价款也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税率变动后,采购方应当积极与销售方进行协商,以争取变更合同金额,共同享受税率降低的红利。
采购方与销售方协商时,一般比较有效的切入点是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合同金额如果以含税价签订的,那么是由两部分组成:货款和税额。当税率调整后,税额就会发生变动,那对应的交易总金额相应调整才会比较公平。
3、申报表如何填写
税率调整后,调整前发生的业务发生退货、折扣折让或者开具发票需要重新开具的,还可以适用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吗?
发票开具后申报表怎么填写?
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财税【2018】32号政策访谈中谈到: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而在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该问题的解答再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税率调整后,对调整前业务重新开具发票后,在申报表填写时填写在调整后对应税率对应的栏次。比如,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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