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增值税法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增值税的分类
区分标准: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类型 | 特点 | 适用范围 |
消费型增值税 | 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 我国:2009年1月1日起 |
收入型增值税 | 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折旧部分 | - |
生产型增值税 | 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 我国:1994-2008年 |
3.增值税的主要特征
(1)排除了对同一产品重复征税的现象。
(2)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增值税按照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额,每经过一环节征收一次,因此增值税适用广泛,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合理性的特点。
(4)有利于生产协作化的发展。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注意】避免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1】自产、委托加工肯定是视同销售
【总结2】购进的要看去向:防止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外部移送——视同销售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抵扣环节中断——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 |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 看主业: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
【注意】不同点: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两者难以分开核算;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
特殊情况: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虽然混合,但是分别计算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2.其他(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
(四)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17% | 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 |
低税率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零税率 | 货物出口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
征收率3% | 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
【注意】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注意1】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2】价外费用不包括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④代为收取的符合有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一定为“不含税销售额”
普通发票“销售额”一定为“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进项税额
以票抵税 |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计算抵税 |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忆)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小规模纳税人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进口货物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
(六)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纳税期限 |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纳税地点 |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别纳,经批准汇总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规定
(1)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4.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但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领购使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虚开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5.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用途:
基本联次: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和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