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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和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28
普通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使用许可(链接:使用的限制)

  著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二)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人可以将法律规定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转让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著作权使用的限制——12项可不经许可不付报酬,其余支付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不能大量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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