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商标使用的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27
普通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商标使用的管理
1.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选择题)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应该重新注册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该变更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应该核准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冷冻期: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链接】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