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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4
普通

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1.适用:

  (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不适用:

  (1)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3)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

  2.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比行政单位多了此条)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4.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管理体制

  三层次:

  1.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2.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3.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1.资产配置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资产使用管理

  (1)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3)加强风险控制

  3.资产处置管理

  (1)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2)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事业单位出租、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 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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