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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和解协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23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申请人:债务人

  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PK和解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直接   (1)债务人
  (2)债权人 
  债务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制定人   债务人/管理人   债务人 
  执行人   债务人   债务人 
  表决   分组   不分组 
效力   债务人   √   √ 
  债权人   有担保/无担保   无担保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   × 
执行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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