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23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6+3)
(1)制定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3)管理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链接】执行者:债务人;监督者:管理人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记忆)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职工债权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补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注意】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结果:
①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后该表决组可以再表决一次。
3.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