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机构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监督〔2020〕1883号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通知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会计处、资产管理处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决定于2020年9月开始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本着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147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资产评估机构纳入检查范围。(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
检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会计处、资产管理处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并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人员随机选派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检查组分别由财政部门、协会检查人员和聘请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共同组成。
列入此次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前,重点检查时间计划于2020年9月21日开始。
三、检查依据
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内容
(一)自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财务管理情况、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以及变更备案事项、业务报备等内容开展自查;资产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每家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抽取4份审计(鉴证)报告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执行情况等。同时,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挂名执业、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及执行、业务报备等情况。
2.每家资产评估机构至少抽取4份评估报告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内部管理、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内容。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业务报备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97号令修改)的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业务报备,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未及时进行业务报备的,应按办法规定完成报备。联合检查组将随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要求,各评估机构应持续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持续设立条件的,应尽快完成变更。联合检查组将随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自查工作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根据此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并于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须报送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6层。
(三)提交检查资料要求
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将质控制度、报告底稿等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1.列入财政主责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等(附件3)。
2.列入财政主责检查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报送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附件4);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等(附件5)。
3.列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责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见附件6):
(1)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
(2)报送资料清单;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4)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5)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7)自述提纲;
(8)审计报告及其工作底稿。
4.列入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主责检查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等(附件5);
(2)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等不同类型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电子版。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
冯源 55592339(财政监督处)
陈磊 55592341(财政监督处)
潘信飞 55592325(会计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胡玲 88221025 电子邮箱: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张靖 88221038 电子邮箱: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