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2016年2月3日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前100家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三)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期初、期末记载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数的比值。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四)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前100家平均值。
(五)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六)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评估机构的计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2)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执业质量指标得分=(100-Σ对应年度受处罚或惩戒的相关分值)/参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七)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情况,受到表彰情况,以及在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担任理事等职务并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参评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第八条 综合评价的参评评估机构均设基础分100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100+Σ单项评价指标得分×权重系数。指标权重系数范围见附表1,中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各指标权重系数并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100+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1+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W2+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W3+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W4+人才培养指标得分×W5+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6+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7(其中,W1,W2……W7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地方协会。
(二)地方协会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经核实、汇总后报中评协。
(三)每年6月30日之前,中评协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内,参评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反映情况。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中评协将在中评协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正式公告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关联业务收入等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评价体系,对本地区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28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2、执业质量减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