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二

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个人出售住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7-01-05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跟着正保会计网校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打好基础。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收集了税务师考试《税法二》个人出售住房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学习,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1、个人销售住房:

(1)营业税: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2、个人出租住房:

(1)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个人购房:

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