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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学习笔记: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13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序幕!正保会计网校很多考友已经开始着手预学习了,经常会有一些学习积极的考友会把自己每天的学习笔记贴在网校注税论坛版块,以便每天监督自己学习,同时也可以与广大志同道合的考友们一起讨论,共同进步。以下是学友“ailichen77”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学习笔记: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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