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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1-28

2017年税务师知识点

  2017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特征

行政职权 固有职权 如:行政机关
授予职权 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优先权和受益权。

(3)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10类)。

(1)行政立法权(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3)行政决定权;

(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7)行政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司法权(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权)。

【实例】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及补偿决定的权力属于行政决定权。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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