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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主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7-25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备考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念、职权、内容(P6-12)

(1)行政主体:权、名、责。可以做被告、被申请人。

【提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被告;可以申诉、提出控告。

(2)行政职权内容:行政立法权、解释权、行政执法权等内容。

【提示】行政相对人权利:参与、受益、请求权。

2.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组成部门 行政主体:规章制定、事务管理 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 行政主体:规章制定 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行政主体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公务员局等
国务院办事机构 不是行政主体 如侨务办、法制办、港澳办、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行政主体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社科院、工程院等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行政主体 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VS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相关链接: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各章知识点汇总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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