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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破产债权申报(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2-07

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每一个通过注会考试的人都在背后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抓住时间,做好规划。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破产债权申报(六),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破产债权申报(六)

【多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应试指南下P373)

A、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申请受理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申报。根据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选项A正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选项B正确;.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选项C正确;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选项D错误。

点评:本章内容比较难理解,内容比较细碎。学习本章的时候注意切忌抠字眼,以及自己设定多个复杂条件,按照教材内容详细掌握即可。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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