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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17

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每一个通过注会考试的人都在背后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抓住时间,做好规划。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三),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三)

【多选】

甲乙丙准备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拟定的合伙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企业名称中只标明“合伙”字样

B、由以劳务出资的乙执行合伙事务

C、出资最多的甲有权修改合伙协议

D、丙以社会关系出资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选项A错误。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选项B正确。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出资最多的甲有权修改合伙协议,选项C正确。社会关系不得作为出资的方式,选项D错误。

点评:需要区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尤其注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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