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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破产申请(十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6-27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关于破产申请的提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和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均享有破产申请权

B.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和重整申请权

C.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法定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D. 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工会通过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提出。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选项B错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选项C错误。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决议通过,选项D错误。(应试指南P98)

点评:本题是考查破产申请提出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可以提出哪些申请,以及有什么限制,需要在学习过程中注意。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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