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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十五)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5-31

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西方有“Practice makes perfect”的箴言,两者都是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日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筛选的《会计》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快来做题吧!

易错题解析

多选题

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B.合伙企业可以不登记合伙期限

C.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D.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可以不登记。选项ABCD均正确。(应试指南P148)

【正确率】47.73%

点评: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设立,是针对教材中的列举性规定,有可能设置客观题。学习时注意记忆。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员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不管是讨论学习方法还是针对每日一练的一些看法、建议都可以在论坛上和大家交流。做题过程中,遇到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希望大家继续支持每日一练,多多练习,积极讨论。

祝广大学员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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