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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除名(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24

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西方有“Practice makes perfect”的箴言,两者都是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日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筛选的《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快来做题吧!

2018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最高额抵押权人(五)

  多选题:

王某、李某、张某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在一次对外签订合同中,王某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合伙企业欲将其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经李某与张某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将王某除名退伙

B.对王某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C.除名通知作出之日,除名生效

D.王某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A正确。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选项B错误。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选项C错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D正确。

点评:本题是考查除名。对于该知识点,首先区分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其次掌握各种退伙的情形。这是一个常考点,难度也不大,学习中通过做题灵活掌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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