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如何计量和报告租赁合同中的租赁资产?
根据《租赁合同》(ASC 84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租赁资产的计量和报告如下:
1. 初始计量: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初始计量为租赁负债的金额,即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开始时应付的现金支付和其他可变租金的现值。同时,还需要将任何租赁减值准备计入租赁负债。
2. 后续计量: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对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如果租赁合同中包含固定租金和可变租金,承租人应根据租赁负债的现值和租赁资产的使用权期限,按照利率法进行计算。
3. 报告:承租人应将租赁负债和相应的租赁资产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租赁负债应列示为长期负债,而租赁资产应列示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具体取决于租赁资产的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租人可能还需要对租赁合同中的其他费用进行计量和报告,如租赁期内的维护费用、保险费用等。这些费用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适当地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