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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债权申报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8-01

知识点:破产债权申报期

申报期: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NOT受理)之日起30日至3个月。

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1、能否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费用: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费用仅限于依破产程序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按照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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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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