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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链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选择权:
决定者 |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 |
解除的情形 |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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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的限制 | 只能履行 | 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 |
只能解除 |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 | |
次数 | 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注意】并不排斥其在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后,再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又协商签订新的有关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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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 | 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包括买卖合同中接收对方交付的标的物、租赁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 |
(3)结果:
①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
②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请,违约金不能申请,定金可以双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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