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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选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7-22

知识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选择权

决定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解除的情形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选择权的限制
只能履行
1、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2、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3、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
只能解除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
次 数
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表 示
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包括买卖合同中接收对方交付的标的物、租赁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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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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