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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8-28

2014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备考火热进行中,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帮助更多注会学员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学员问题: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回答:无权代理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滥用代理权是有代理权没有好好的用。

无权代理的情况是:(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比如:甲授权乙,以1元/公斤的价格购买100公斤大白菜,而乙以1元/斤的价格购买了100公斤大白菜,乙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情况,属于无权代理。

甲授权乙,以1元/公斤的价格购买100公斤大白菜,而乙把自己家的大白菜以1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甲100公斤,这个就是代理人与自己交易的情况,属于滥用代理权。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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