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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撤销权(五十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13

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每一个通过注会考试的人都在背后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抓住时间,做好规划。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票据法(五十二),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撤销权(五十二)

【多选题】     

某县土特产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前往某市购买干果,公司开出的介绍信上写着,“兹派遣我公司业务员李某前往贵公司联系购买干果事宜”,李某将介绍信交给果品公司后发现该公司香蕉质优价廉,便以该土特产公司的名义与该果品公司签订了15吨香蕉的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土特产公司有追认权,果品公司在土特产公司追认前有撤销权,追认权与撤销权均属于形成权

B、果品公司可以催告土特产公司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追认,土特产公司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则果品公司与李某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C、如果土特产公司将购买干果和香蕉的款项一并打给果品公司,视为对买卖香蕉行为的追认

D、如果介绍信写明为“购买果品”,则该买卖合同有效,土特产公司对果品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题目中是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善意第三人方有撤销权。果品公司收到介绍信是知情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没有撤销权。选项B: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选项C: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选项D: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点评:本题中李某已经将介绍信交给果品公司故果品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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