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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用对比法掌握物权与债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5-13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所安排的各法律制度的内容非常多,讲了很多法律关系,但可归纳为两种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两种关系是注会《经济法》的基础,也是重点。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老师苏苏老师(简介>>)在向学员讲授物权法律制度时就特别强调用对比法掌握物权和债权的相关知识,并在讲义中以表格等多种形式展示物权和债权的比较,让学员清楚而快速地掌握这两种非常重要的关系。

以下是苏苏老师在授课时给学员做的物权与债权的对比,我们可以借鉴她的方法在其它相似知识模块上使用这一方法来提高自己备考的效率。

首先,苏苏老师对比讲授物权和债权的概念。

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无需第三人协助即可实现该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相关义务的履行。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债权具有兼容性,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重买卖。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通过这三项对比,再联系其它知识和现实生活,学员即可理解物权和债权的概念。苏苏老师的备考方法之实用性可见一斑。

其次,苏苏老师举出一个房屋买卖的例子对比讲授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

在苏苏老师举的例子中,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是原因;办妥过户登记是一种物权行为,是结果。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取得了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另一方取得了请求交付房款的权利,债权债务关系明显可见;在登记过户之后,买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才是物权。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虽然买方没有取得物权,却能以其债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苏苏老师把物权和债权结合起来讲解这个例子,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很清楚。

此外,苏苏老师还对比讲授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的本质是给付行为,不需要处分权;物权行为的本质是处分行为,需要处分权。

债权行为不会使财产直接减少,但会使消极财产(即义务)增加;物权行为会使财产直接减少。

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作为债权行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而物权效力待定。

在一物多卖情形下,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而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其他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经过苏苏老师这样的对比讲授,学员就能在纷繁复杂的各种行为中梳理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就能比较容易区分掌握这两种行为。

注会《经济法》科目包含很多“纠缠”在一起的知识点,学习的时候需要多比较、多区分。正保会计网校苏苏老师就特别擅长找出各知识点及各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帮助学员快速架构注会《经济法》的知识体系。听苏苏老师的课,学员感受特别深刻是注会《经济法》各法律制度的繁多的知识点被串起来,理出清晰思路,备考的效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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