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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计量是否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4-06-2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是指企业拟定将其出售的非流动资产,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已经被作为处置组的一部分划分出来;(2)在一年内通过交易出售的,且预计能够在一年内完成该出售过程。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交易双方在公正、公平、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交易中可以得到的价格。

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企业需要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如果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企业需要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资产负债表中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进行测量,或者无法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那么可以按照成本减值模型进行计量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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