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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审判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5-19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1.程序:7日内立案→5日内通知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链接】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开庭且公开:下列情况时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链接】仲裁是开庭不公开。

简易程序

1.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程序:口头起诉,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概念: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的。
2.期限:判决送达15日,裁定送达10日内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上诉。
【注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概念: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
【链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都可以申请再审。
2.效力: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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