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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仲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5-20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仲裁:

1.仲裁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4.审判程序: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予以延长;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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