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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学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4-16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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