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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中级经济法的数字总结(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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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2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8)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18、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组设立)增资发行新股,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增资发行新股,最近3年财务无虚假记载;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5)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6)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

  (1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8)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9、4年:

  (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0、5年:

  (1)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债权请求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1、20年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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