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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追索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3-19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追索权

  1.追索权的要件实质条件

  2.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如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追索通知

  4.追索金额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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