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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追索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1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追索权

1.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 形式条件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3. 确定追索对象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 追索金额

首次(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次(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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