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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提示】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适用票据 |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程序 | 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
暂行性: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失效。 |
(2)公示催告
概念 | 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
适用 | 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
程序 | 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
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 |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
(3)普通诉讼
①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②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
③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4.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 对象 | 起点 | 时间 |
需承兑: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到期日 | 2年 |
见票即付:商业(银行)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提示】
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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