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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3-19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分为两次权利,一是提示付款权,二是追索权。

  2.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牵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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