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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保证和保证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7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涉及第三人

2.保证人

绝对不行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特定情况下行 1.国家机关: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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