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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汇票的追索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3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2.追索权的行使

追索对象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通知期限 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前手;前手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未在期限内追索后果 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责任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金额 首次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权金额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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