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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学习: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0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人

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1】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

出资

(1)时间:认缴或者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2)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注意】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3)作价方法: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4)限额:无

名称和场所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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